“办法”草案
根据《长泰县推进石材加工企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泰委〔2019〕 号)精神,为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石材加工企业规范整治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岩溪镇、陈巷镇、枋洋镇、林墩办事处辖区内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1273家(不包含陈巷美彭收费站及林墩江都收费站以上的79家企业)。
二、奖励标准
坚持“早签订早退出多奖励”“奖励与纳税关联”原则,以2019年1月至2月县石材加工企业综合整治办核定的石材企业家数、“大切锯机”数为奖励基准数据。
(一)执行一级拆除标准的奖励办法
1、拆除标准:石材加工企业自行拆除生产设备,所有大切锯机全部下架,机座地脚螺栓全部切割不外露;所有的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并切断所有用电。
厂房拆平见土(含简易工棚和管理房及占用耕地的所有“两违”建筑),厂区内荒料、边角料和废石渣清理完毕,厂区周边环境及安全隐患整治到位。
2、按执行到位时间先后实行阶梯奖励,具体如下:
2019年5月31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1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9万元;2019年8月31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6万元。2019年9月1日(含)之后拆除退出的,不予奖励。
(二)执行二级拆除标准的奖励办法
1、拆除标准:石材加工企业自行拆除生产设备,所有大切锯机全部下架,机座地脚螺栓全部切割不外露;
所有的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并切断所有用电。厂区内荒料、边角料和废石渣清理完毕,厂区周边环境及安全隐患整治到位。
2、按执行到位时间先后实行阶梯奖励,具体如下:
2019年5月31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5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4.5万元;2019年8月31日前执行到位的,每台“大切锯机”奖励3万元。2019年9月1日(含)之后拆除退出的,不予奖励。
(三)扣减奖励金或不予奖励的情形
2019年5月1日(含)后签订《长泰县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关停退出奖励方案协议书》的,每推迟一日,每台“大切锯机”奖励金额递减2000元。
截止5月31日,仍未签订《长泰县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关停退出奖励方案协议书》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享受拆除退出奖励金的资格。
关停整治期间擅自生产,或从县域外购买荒料的,取消关停退出奖励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三、奖励资金发放
(一)石材加工企业在规定时限完成关停退出并达到一级拆除或二级拆除标准后,应立即向属地镇(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所在镇(办事处)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在接到企业申请15日内完成对石材加工企业验收,并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天。
(二)石材加工企业应足额缴交电费、税收等,并偿清逾期、不良贷款,付清拖欠的员工工资后,方可领取奖励金。
(三)石材加工企业按要求关停退出的奖励金由属地镇(办事处)负责发放,经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到位。
(四)石材加工企业拆除退出奖励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公开公示。各有关镇(办事处)要全力做好石材加工企业转产关停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确保每家企业都签订协议书。对2019年2月上报的石材加工企业大切锯机台数、家数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要组织调查核实,杜绝突击新增锯台设备造假骗取奖励金。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二)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各相关镇(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长泰县推进石材加工企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泰委〔2019〕 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围绕目标要求,加强协同运作,推进石材加工企业规范整治、转产转型、关停退出工作合法合规合理。
(三)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各相关镇(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责、立足预防、教育疏导、依法处置、快速反应的原则,主动靠前服务,及时掌握动态,及时化解企业、员工、土地经营权所有者之间的矛盾纠纷,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社会治安安定稳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石材加工企业综合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泰县石材加工企业综合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