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正式发布。此次修改的主要出发点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落实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切实为矿山企业减轻负担。
根据新版《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规定》还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的七项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规定》将第十七条由原来的“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修改为:“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规定》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包括:“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并将原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修改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做了相应调整,并严格了对有令不行者的惩处力度。包括: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等。△(部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