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
河北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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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字〔2018〕3号)、《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河北省,下同)矿产资源开发管控,提出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市县要编制和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重点压减与煤炭、水泥、玻璃等过剩产能行业配套的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合理划定重点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制度,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目标。规划一经批准,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审批,严禁擅自调整矿产资源规划。


  二、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批固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控制新批液体、气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控制张家口、承德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国家公益林等重点林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固体矿产资源开发。


  三、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出让制度。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矿业权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审批权一律由省级主管部门和雄安新区主管部门审批。固体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已设固体矿种探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均由省政府批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加强对矿业权转让行为监管,严禁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四、实施矿山关闭和停批。依法关闭列入煤炭去产能计划的煤矿;依法关闭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环保、安全标准的矿山。力争2020年固体矿山数量较2015年减少30%,到2025年固体矿山数量减少50%。停止新批石膏矿项目、平原区煤炭开发项目。暂停新增生产能力的产能过剩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已有矿山暂停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暂停新上露天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已有露天矿山暂停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暂停新上达不到工业品位的铁矿开发项目审批。


  五、建立矿产开发综合评估论证制度。对拟出让矿产地,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干部群众代表,对资源利用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利用与水土保持及生态恢复成本等进行评估论证,论证不通过,禁止开发。


  六、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河北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指导矿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产业升级,落实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用地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支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绿色矿山企业。到2020年,全省50%的大中型固体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到2025年,全省大中型固体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七、提高矿山企业综合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已采用限制类技术的,督促企业限期改造,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三率”技术标准,将“三率”不达标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强科技攻关,尽快实现矿产选冶炼、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术创新和突破;加大尾矿的综合利用力度,控制增量、减少存量。


  八、深入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政府要明确保护与治理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全面落实矿山环境和综合治理责任。到2020年,全省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达到50%以上,新建在建矿山实现“边开采、边复垦、边治理”。到2025年,全省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全部完成。


  九、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超越矿区范围采矿、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及以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矿山安全隐患治理、煤田灭火、土地开发整理等为名非法采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开采矿山(点),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严查违法行为背后的利益链和“保护伞”,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人事任免部门移交,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形成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震慑。


  十、加强矿山开发监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保护负总责,将矿产开发管控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事项,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实施监管的内容、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矿山企业落实行业标准、生态环境保护、“三废”排放、安全生产、水资源利用与水土保持、火工品使用、资源开采和土地使用等实施全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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