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强化生态保护,加强我县非煤矿山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科学、生态、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不具备延续登记条件的2座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现将关闭矿山名单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闭矿山名单
(一)列入关闭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生产生活设施设备,并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县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关闭工作。
(三)对已确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局等相关部门要依法注销(废止)相关证照,清理收缴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和安全隐患。
特此公告
洱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