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字号:闽自然资发〔2020〕16号
发布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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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全省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闽委办发明电〔2020〕28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闽自然资明电〔2020〕11号)要求,在《深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闽自然资发〔2019〕158号)、《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检查工作方案》(闽国土资综〔2017〕408号)等工作基础上,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相关检查工作要求,开展全省矿山越界违法开采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目标任务
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瞄准杜绝无证非法采矿造成人员伤亡的硬目标,严字当头,对全省有效采矿权是否存在越界开采、到期矿山是否存在违规开采、关闭矿山是否死灰复燃等情况,逐矿检查,对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严厉处罚、逐点整治,促进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绿色发展。
02. 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有效采矿权。至2020年3月19日前采矿权仍在有效期内除矿泉水、地热外的所有矿山。
1.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矿山露天开采部分,其矿区开采边坡上边界有无超出矿区范围,开采面底部有无低于矿区下限高程;矿山地下开采部分,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开采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有无超越矿区范围。
2.公示的开采信息是否真实。采矿权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的采矿权基本信息、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信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储量动用情况等是否真实。
(二)到期采矿权。各级政府因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原因暂不予延续的。
1.生产系统是否仍在运行。各类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施设备是否仍在运行,办公、生活区域是否仍处正常状态。
2.是否存在采矿行为。采矿权到期之日起,是否存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关闭矿山。2016年1月1日以来因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去产能等关闭的所有矿山。
1.是否关闭到位。各类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施设备是否拆除到位。
2.是否非法采矿。是否存在擅自打开封闭、新开硐口等非法盗采行为。
(四)非法开采点。现场巡查发现、卫片遥感监测、群众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矿产资源非法盗采点。
有效采矿权、到期采矿权、关闭矿山检查任务清单由省级整合数据后统一生成,通过矿政系统下发到各市、县(区)GNSS终端;非法开采点以上下联动的方式,通过执法监察系统下发至移动执法终端。
03. 检查方法
运用“手工填写表格+GNSS检查”的模式,逐矿逐点检查,建档立卡,一矿一档案、一矿一图库,检查过程和结果数据全部在矿政系统归档,相关信息将全部在省自然资源厅“阳光矿山”模块公开。
(一)县级全面检查。一是有效采矿权的检查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检查人员或委托技术队伍按检查内容要求于2020年8月底前通过GNSS完成逐矿检查,签字确认。其中,露采矿山对照省级统一下发的带矿区范围的最新一期卫片,主要检查、判定矿界外的图斑是否为越界开采;地采矿山要委托测量人员开展井下测绘,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判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二是到期采矿权、关闭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村(居)两委逐个巡查并采用简易程序填表、判定矿山(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非法开采情况,乡镇政府签章审核上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GNSS采集表单影像并审核汇总。三是非法开采点按“月监测”矿产卫片核查工作模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乡镇国土所逐个核查。
(二)设区市复核。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检查人员或委托技术队伍通过GNSS按不低于应检查矿山(点)数的30%(其中,县级检查结果为“违法违规”的占30%,“无违法违规”的占70%)随机复核、签字确认,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三)省级抽查。省级委托省煤田地质局、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通过GNSS按不低于应检查矿山(点)数的10%随机抽查,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检查、复核、抽查进度及发现的问题,要按省委省政府大排查大整治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向牵头的应急部门报送。
04. 整治要求
一、逐点落实整改。检查、复核、抽查确认存在违法违规的,应在现场即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立即予以制止。检查、复核、抽查确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督促行为人按时限完成整改:一是露采越界矿山要退回界内,恢复原地类功能,并确保越界开采形成边坡的安全;二是地采越界矿山要退回界内,封闭越界开采巷道和工作面,并满足封闭区域的安全要求;三是关闭矿山要将生产设施设备拆除到位,生态治理恢复到位。
二、顶格行政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要按“统一检查,分类处理”的原则,以“零容忍”的态度,逐矿逐点依法关闭取缔、按上限罚款、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追究法律责任等。坚持案件查处属地管辖原则,对重大典型案件,省、市实施提级办理。
三、公开整治进度。省、市、县三级检查、整治、处罚形成的表单、影像、CAD、Word等文档材料,力争做到现场检查、现场上传。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治进展、处罚决定将在省厅门户网站“阳光矿政”模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各类非法采矿点、各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等,实行清单式管理,抓难点、抓热点、抓重点,针对性地再检查、再整治。在坚决遏制增量的同时,对非法违法行为多发、易发、安全隐患长期挂账的区域和环节,要一盯到底,整治到位。
05. 保障措施
(一)尽快确定检查人员或队伍。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任务要求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承担具体检查任务的技术队伍或检查人员,明确每个检查区域对应的GNSS检查终端,以便检查任务快速下发。要落实回避原则,曾与矿山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人员与单位,原则上不选为该矿山检查人员。县域内应检查矿山(点)数少于10个的,可纳入设区市统一组织。各地要按同步发力、同步推进、同步落实的要求,细化内部分工,紧张、有序完成检查整治工作任务。
(二)实行检查整治“实名制”。按“谁检查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整治、验收全流程责任落实到人,签字确认。各类签章齐全的表单拍照后,统一上传矿政系统存档备查,确保责任落实。
(三)切实落实经费保障。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本着便民利民的精神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提高检查质量,精简检查次数,不得增加企业负担;要积极向本级政府申请专项业务经费,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及购置检查所必需的装备,确保检查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联系人:矿保处 吕智超 0591-87665723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