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制定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机制
广西制定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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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广西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旨在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水平,保障依法办矿、合法生产,形成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工作格局。


建立非煤矿山综合监管联络员及联席会议制度。4部门通过不同形式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涉及非煤矿山采矿权出让、矿业秩序、安全生产、矿山及尾矿库综合整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非煤矿山源头管理机制规定,严禁在生态红线管制区等禁采区设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联合执法机制规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非煤矿山联合检查执法行动。设区市参照自治区联合检查执法方案对其余非煤矿山进行检查执法,做到一年一覆盖。对于确定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和矿业秩序问题,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和逾期未完成整改不得复产的规定,督促企业必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取缔、关闭非法企业和项目。


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建立综合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协同推进非煤矿山综合监管事项解决。协同联动成员单位在对非煤矿山日常工作或相关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问题,应及时书面通报全体协同联动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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