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湖北石材矿权审批下放到县市级
新政策:湖北石材矿权审批下放到县市级
时间: 来源:湖北自然资源厅 浏览:695
近日,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意见》提出湖北省全省范围内砂石矿权审批下放到市、县一级,如因政策原因导致矿权人无法开采,可根据相关政策退还已征收的费用。

砂石骨料网整理《意见》中关于砂石行业的要点,分享给各位砂石同仁。

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推进页岩气探矿权的竞争性出让,以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作为竞争出让起始价。全省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不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积极推行“净矿”出让

全面实行“净矿”出让,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申请勘查开采已设有效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资源可不实行“净矿”出让。
除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可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外,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实行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除部、省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甲类矿产、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乙类矿产的出让、登记由市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市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建章立制,承接好下放的出让登记权限。

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按分离和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主办机关,原则上不新设跨行政区的矿业权。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的要求,相应矿种的出让登记资料对应进行转交。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即由有拟变更或增列为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种变更或增列不涉及主矿种变更的,则继续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本《意见》已自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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