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
1、对已停产的合法有效建筑石料矿山,支持其在满足安全、生态环保等条件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并延长生产时间,释放产能;
2、持续加大矿业权投放。在满足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下,支持各地加大建筑石料矿业权投放力度,并尽可能地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3、支持国有企业进入建筑石料市场;
4、新设建筑石料矿山最低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大型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小于20年,中型矿山不小于10年,小型矿山不小于5年,大力支持新建大型矿山;
5、支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利用。
《方案》看点十足,湖北省内矿石矿山企业将迎来利好!全文如下:
附《通知》全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
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部署要求,巩固“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和综合利用 提高建筑石料市场供应能力”整改成效,缓解全省建筑石料供应压力,为湖北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保障资源安全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不断提升全省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服务湖北“一主两翼芯两带三区”战略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力争经过三年努力,通过全面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严格准入管理,加大矿业权投放,强化开采监管,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建立完善全省建筑石料矿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建筑石料矿资源市场供应保障能力,满足全省重点工程和民生需求。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查明全省建筑石料矿产资源现状。
1.查明建筑石料矿业权现状及资源概况。以市(州、林区)为单位,全面核查本地区建筑石料矿业权数量、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现状、资源量等基本情况。按照“一县一账”“一矿一档”的要求,逐项统计分析汇总,摸清家底。
2.预测全省各地建筑石料供需形势。梳理未来三年全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分布和实施计划、机制砂所需矿产资源,结合本地区建筑石料资源供给及需求情况,合理预测全省分区域建筑石料矿供需形势。
3.摸清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及治理情况。查明全省建筑石料矿山(含关闭矿山、废弃矿山)生态环境基本现状,摸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实施进展情况,掌握当前矿山生态修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严格建筑石料矿业权准入管理.
1.严格规划布局管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引领作用,把握最新一轮生态红线调整机遇,按照“多规合一”的原则,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土地利用、环境生态和森林保护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坚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2.严格最低生产规模准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53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建筑石料矿山最低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规定。除省政府文件批准情形外,新设建筑石料矿山最低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大型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小于20年,中型矿山不小于10年,小型矿山不小于5年。大力支持新建大型矿山。
3.严格审查生态红线。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准入管理,凡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建筑石料的矿业权,一律不得设立。贯彻落实《湖北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管理,对于符合“负面清单”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展新的建筑石料开采活动,符合“负面清单”条件的已设建筑石料开采项目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退出。
(三)多措并举,提高建筑石料供应能力。
1.助推停产合法矿山恢复生产。
对已停产的合法有效建筑石料矿山,支持其在满足安全、生态环保等条件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并延长生产时间,释放产能。
2.加大建筑石料矿业权投放力度。
(1)持续加大矿业权投放。在满足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下,支持各地加大建筑石料矿业权投放力度,并尽可能地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以2017、2018、2019年度各市(州、林区)新投放登记发证的建筑石料矿业权数量及设计生产能力为参考,取三年中最大数为基数,在此基础上上浮10%作为各地2022年前矿业权投放需要完成的任务数,并制定相应年度投放计划。
(2)支持国有企业进入建筑石料市场。积极引入社会优势资本,支持“国有控股、政府主导”的企业和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在矿业权获取和综合利用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尽快投入生产。
(3)全面实施“净矿”出让。建筑石料矿山在出让前,应由当地政府按照“净矿”出让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矿业权出让前的相关工作,妥善解决矿业权与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关系,确保矿业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
(4)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建筑石料矿业权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
3.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按相关政策要求对已设矿山(不限于建筑石料矿山)对开采中产生的可利用建筑石料矿废石废渣、尾矿等开展综合利用。新设建筑石料矿山要按照矿区资源禀赋情况,对伴生和共生矿产资源一并进行综合评价,着重加强综合利用。
4.支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利用。
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可供利用的建筑石料,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鼓励由建设单位直接用于工程建设,但原则上不得对外销售,同时应履行环保、安全的责任以及恢复治理的义务。如确有多余建筑石料,须交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置。
(四)强化建筑石料矿山开采监管。
1.加大违法违规开采矿山整治。开展建筑石料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挖滥采的建筑石料矿山,要坚决要查处到位,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要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完成并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2.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稳步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新建建筑石料矿山一律要按照绿色矿山要求的标准进行建设,已设建筑石料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改造达标。
3.推进科技管矿智慧矿山建设。深入推进全省“科技管矿·智慧矿山”建设,鼓励、引导、支持建筑石料企业加大矿山信息化建设,提升矿山“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矿山监管效率。
4.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开采施工。进一步加强建筑石料矿山执法检查,加大对矿山企业越界开采、非法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排查矿山隐患。进一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配合、参与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矿山安全生产联合检查,不断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协调联动机制。
5.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协调齐抓共管机制。在各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协调自然资源(林草)、发改、经信、交通、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从矿业权投放、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交通运输等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五)深入推进建筑石料矿山生态修复。
1.落实矿山企业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督促建筑石料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任务,压实企业生态修复的责任。
2.因地制宜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筑石料矿山要依据 “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要求,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3.探索矿山生态修复新思路。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支持地方、企业开展多种有益尝试,力争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科学化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思路,加快推进全省建筑石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各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提升建筑石料供应工作任务放摆在重要位置,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统筹科学安排进度,落实任务清单,确保顺利推进。
(二)优化审批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计划管理,控制采矿权投放时序,提前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加快采矿权审批进程,依法依规优化内部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三)加强督导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要加强对各地建筑石料矿供应保障工作的督导检查,协调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实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督导重大问题的整改,确保全省建筑石料矿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湖北省跨扬子陆块区和秦岭-大别造山系两大地质构造单元,具备较为优越的成矿地质条件。境内出露太古代—新生代20个地质时代的岩石地层单位187个,各类岩浆岩侵入体千余个,变质岩分布广泛,它们赋存着较丰富的矿产资源。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分布特点,按地域划分为“四带一区”,四带均为全国重要成矿带的湖北省域部分,一区为鄂中江汉坳陷区。
截至2014年底,全省已发现149个矿种(按亚矿种计190个),其中有查明资源储量矿种92个(按亚矿种计109个),分别占全国已发现172个矿种和已查明162个矿种的86.6%和56.8%。还有57种矿产(按亚矿种计81个)虽已发现,并且有的已开采利用,但均属未开展正规的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尚未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