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郁某系夫妻。2006年12月,汪某成立某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宁波市海曙区某村建筑用石料矿246万余吨的采矿权,经营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采石场成立后,汪某越界非法开采石材、石粉、宕渣等石料。经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大队评估,2007年至2011年6月,其累计越界开采近668万吨。
因越界采矿,2007年至2015年初,国土部门先后四次作出行政处罚,累计没收汪某的采石场及建材公司违法所得、罚款及责令补缴资源费2200余万元。依据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检测,该地块生态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约121万元。
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汪某、郁某、某建材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明知采矿许可范围的前提下越界非法采矿,造成山体滑坡、地陷等后果,损害了国家矿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且已对区域内民众的基本生存权造成威胁,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汪某系采石场的投资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妻郁某是建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汪某、郁某应与建材公司对损害生态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0月,宁波市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三被告承担3300余万元(开采石料总价5500余万元扣除累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责令补缴资源费2200余万元)国有矿产损失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121万余元。在法院调解下,最后,检察机关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汪某二人充分认识到越界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性,自愿承担检察机关诉请的国有矿产损失赔偿及生态修复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