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企业提出复工生产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认通过整治验收的,县级工信、应急等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核查,支持有序复工生产。支持企业利用空杂场地建设解决复工人员临时居住或用于医学观察的临时场所,疫情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或按程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措施》要求,要实行供需精准对接。市级(含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原料,市、县(市、区)发改、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梳理形成需求清单,协调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定向供应。
《措施》要求,要加快机制砂出让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应依法加快推进建筑石料(含机制砂)矿山出让,已具备出让条件的5个机制砂矿(龙海、诏安、平和、华安、漳州高新区),原则上应于3月底前完成出让工作,力争第三季度形成产能。
《措施》要求,要合理利用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砂石料。支持高速公路、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进行开山、掘进和平整场地所形成的砂石料,用于供应项目自身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纳资源费用。多余的砂石料,属地县级政府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措施》要求,要加快推进废弃矿山土石料合理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废矿修复工程和废弃土石料利用。现有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属地县级政府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优先保障本地区企业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项目,销售收益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措施》还提出,要加强砂石市场监管,定时开展市场流通的建筑用砂石成本核算,重点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砂石市场正常经营秩序。